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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ChengD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CD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设立的宗旨、目的、业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本会设立的目的是: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条 本会愿景是弘扬天府慈善文化,让蓉城充满爱,使命是打造“友善之城·尚善之都”,让更多人慈善起来。

第七条 本会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会会址:成都市青羊区百花西路5号,邮政编码:610000(英文: 5# Baihua West Road,Qingyang District,Chengdu City,Sichuan Province,Chin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公益活动特点突出,公益活动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不特定社会公众。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

第十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慈善活动。开展募捐、捐赠活动;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活动;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害的救助活动;开展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活动;开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开展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二)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促进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交流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公益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政府、企业、公益慈善机构间的跨界合作;做好会员单位、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的服务工作。

(四)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传播慈善文化,编撰出版有关慈善事业的刊物、书籍和资料等。

(五)兴办机构。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慈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实现循环慈善,促进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

(六)反映诉求。多方听取和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七)慈善金融。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积极稳妥地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慈善信托等业务,推动慈善金融发展建设。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于慈善事业,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本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含出版的书刊、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与本会品牌慈善项目、慈善活动的合作优先权。

(七)通过本会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的优先权。

(八)会员单位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具有救助优先权。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七)有向社会宣传慈善的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会员少于等于100人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他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聘任人员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不得担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且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会员管理办法等。

(五)决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组成比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线上形式召开。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和名额分配。(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的数量一般不少于会员总数的30%,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得少于50个)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常务理事、名誉理事;向慈善事业贡献者授予荣誉称号。

(十二)制定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或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或线上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重要慈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做好分管工作。

(二)参加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本会出席重要慈善活动。

(四)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带头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慈善募捐活动。

(五)向本会推荐高质量会员,壮大本会队伍。

(六)对本会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七)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常务理事、名誉理事若干。

第三十七条 本会日常工作在会长、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制定本会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本会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四)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名本会副职人选,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对本会工作经费具有审批权。

(七)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具体工作重要事项。

(八)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负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其他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决策咨询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组织架构、重点课题进行调研、论证,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二)对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决策,为秘书处提供贯彻执行咨询;

(三)为秘书长办公会议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四)对需要专家团队开展调研论证的重大课题、报告提供指导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决策咨询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本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并向成都市民政局、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本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成立党组织,其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 (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副会长单位会费每年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会费每年2000元,会员单位会费每年1000元。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第五十条 本会财产权利属性清晰,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分配,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属于社会团体所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公开透明,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一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成都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成都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且有完备的捐赠手续(由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并签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成都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0日第五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成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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