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操作指南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比例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
(三)其他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四)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申报步骤
捐赠人可以前往税务局纸质报表办理,办理方式按现场流程为准;也可以远程办税端电子化办理,电子化办理具体步骤如下:
(一)企业捐赠抵扣申报
1.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待办”选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点击“申报”进行填列,上一年捐赠,一般在本年6月前完成。
2.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写,依次点击“暂存”--“下一步”。
3.勾选列表中“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依次点击“暂存”--“下一步”。
4.据实填写“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中“填写账载”后系统将自动计算其他对应金额。填写完成后依次点击“保存”--“申报”。
(二)个人捐赠抵扣申报
1. 登录 “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税”板块后,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2.选择“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完成“标准申报须知”确认,进入下一步。
3. 填写基本信息后点击“下一步”
4. 进入“收入和税前扣除”部分,划到最下方,点击进入“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5. 选择右上角的“新增”,按照要求指引填写相应信息,选择保存。若有多张捐赠发票,则多次新增进行填列。
受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赠单位名称:按照捐赠票据上的信息填写。
捐赠凭证号:填写捐赠收据右上角的票据号码
捐赠金额:填写捐赠收据金额
扣除比例:一般为30%
6. 全部捐赠票据登记结束,选择返回,进入下一步,确认后即完成个税申报。